王金刚律师
山东君诚仁和(上海)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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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36号齐鲁大厦
宋,上海股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君诚仁和(上海)律师事务,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企业改制引发争议是否具有可诉性
一、因企业改制活动引发的纠纷,必须是建立在企业“自主改制”基础上,才可以纳入法院主管范围的民事纠纷,由法院才依法予以受理。
二、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
1.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2.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法院在决定由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是否受理时,不再根据企业性质作出不同划分。
①企业自主改制引发平等主体之间关于民事权益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属于法院主管的案件范围,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②企业非自主改制引发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权益发生纷争的劳动关系,法院不予以受理。
③企业自主/非自主改制区别:
A.能否体现自由意志;
B.是否等价有偿;
C.当事人地位不同。
④民事纠纷是指基于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A.纠纷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领导与服从的隶属关系;
B.存在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因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申请解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
收购子公司是重组吗
收购公司是公司重组的一个手段。
属于重组的事项主要包括:
①出售或终止企业的部分经营业务;
②对企业的组织结构进行较大调整;
③关闭企业的部分营业场所,或将营业活动由一个国家或地区迁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重组还包括股份分拆、合并、资本缩减以及名称改变。
外部重组,是企业或企业之间通过资产的买卖、互换等形式,剥离不良资产、配置优良资产,使现有资产的效益得以充分发挥,从而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这种形式的资产重组,企业买进或卖出部分资产、或者企业丧失独立主体资格,其实只是资产的所有权在不同的法律主体之间发生转移,因此,此种形式的资产转移的法律实质就是资产买卖。
以上的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对于收购公司这种行为的话,并不是说就是属于的资产重组,收购的含义不仅仅只有重组这么简单,但是收购公司是公司资产重组的一个手段,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