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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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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进行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纠纷中的疑难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8日 来源:上海股权纠纷律师
[导读]:  宋,上海股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君诚仁和(上海)律师事务,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

 宋,上海股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君诚仁和(上海)律师事务,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怎么进行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





  1、法律对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


  根据公司类型的不同,法律对股权的转让有不同的限制。


  就有限公司而言,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内部转让完全自由,而外部转让则需要经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此外,由于《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公司章程中如果对股权转让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特殊规定,则以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2、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么


  有限公司的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不可以做出限制性规定。


  3、股权的各项内容能否分别转让


  不能。如前所述,股权基于投资者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股权的各项内容是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并不可分。


  4、股权转让有哪些方式


  股权转让可以分为直接转让和间接转让。


  直接转让是指出让人将属于自己的股权直接转让给受让人;间接转让是指出让人与股权并非通过双方意思一致的方式转让,包括继承、公司合并等情况。


  直接转让和间接转让的现实意义在于,部分股权转让交易如果从直接转让变成间接转让可以实现避税的效果。


  5、职工股能否转让


  在改制企业中,大量职工以职工持股会的形式持有公司股权。部分职工将股权对外转让,受让人要求公司将自己登记为股东,公司予以拒绝,受让人即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或主张股权转让无效。对此种转让的性质及效力实践中争议很大。


  要正确解决这个争议,关键是要明确转让标的的性质。在职工、职工持股会和公司之间形成的3方 关系,其性质并不是委托代理,而应当属于信托。因为职工的股权已转移到职工持股会的名下,职工持股会是以自己的名义持有公司的股权的,股权的受益则由职工享有。职工属于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也是受益人,而职工持股会则属于受托人。因此,作为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是职工持股会,而不是职工,职工不应直接作为公 司的股东来确认。职工所持有的,只是在职工持股会中的信托份额,所转让的只是信托份额的受益权,其效力应当按照信托受益权转让的规定予以判定。实践中把信托误认为是委托,或者以职工股不能直接登记为公司股东为由认定转让合同无效或撤销的,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6、 干股能否转让


  不能。;干股;是一种俗称,是指不实际出资或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出资形式的要素出资,而占用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的股东。由于干股股东并没有按《公司法》的要求出资验证,也没有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也不拥有股份股权,因此不能对干股进行转让。事实 上,干股是一种公司的分红协议,而不是真正的股权。


  7、实现股权转让一般需要有哪些手续


  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经过以下手续:


  首先需要与第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


  需要另外那位股东对欲相关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需要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过老股东会表决同意,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税务部门交纳相关税款,再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股权转让纠纷中的疑难问题分析

下文为您提供股权转让纠纷中的疑难问题分析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


  1、在股权原始取得的前提下,未到工商局登记备案的修改后公司章程,效力如何


  析:审核该公司章程是否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变更,如经过同意变更,则在公司内部产生效力,不产生对抗公司外部的效力。


  2、股权能否转为债权能否由控股股东和某股东签订退股,即转为借款关系,将股权关系转为债权


  析:不能,如未经减资或内部股东会决议,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直接将股权转为债权关系,将导致股东可以随便退股,不利于公司内外部的稳定。


  3、在原始取得的情况下,公司设立时即取得股权与公司成立后通过增资扩股取得的股权,工商登记备案对章程效力的影响


  析:前者具备发起人出资、章程、股东名册,到工商登记备案后取得股东资格,此时工商登记备案是取得股东资格的生效条件,不备案,章程无效。


  后者涉及出资是否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备条件出资是实质条件,目前分实缴出资、认缴出资。主流观点以形式要件为主。形式要件即股东会决议、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修改章程等,只要能证明其是股东即可。此时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未登记备案的,对内有效,不能否认章程中记载的股东的资格,登记备案仅是对抗效力。


  4、继受取得股权中,有偿股权转让时,受让人何时取得股权,即何时承担股东的权利义务


  析:目前有意思主义、形式主义的不同观点。主流观点为形式主义,即登记生效主义,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不代表股权变动,需记载于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备案,或者提供变更的章程、存在股东会决议、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东会等佐证时,承担股东的权利义务。


  5、特别提示


  ①公司负有向受让人变更工商登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义务。


  ②转让人负有向公司通知股权转让事宜的义务。


  ③如发生纠纷,受让人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如转让人未完全履行转让合同,则可以公司和转让人为被告,而仅以转让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可能诉讼主体存在问题。


  ④关于公司内部事务上,如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不一致,以股东名册为准;外部事宜,如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不一致,应以公示公信原则,以工商登记为准。


  二、瑕疵股权转让


  1、瑕疵出资是否认可其股东资格瑕疵股权能否转让


  析:以形式主义认可其股东资格。此时转让瑕疵股权属于有权处分,即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瑕疵股权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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